专访张凌霄: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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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张凌霄: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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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该公告虽然是新鲜出炉,但据税务总局规定,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选择在新年第一个工作日发布有何深意?该公告又有哪些亮点?对于公益行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善达网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

年终岁尾,新政策又翩然而至。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该公告虽然是新鲜出炉,但据税务总局规定,该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选择在新年第一个工作日发布有何深意?该公告又有哪些亮点?对于公益行业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善达网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

“慈善行业的一份开年大礼”

马广志:公告选择在新年的首个工作日发布,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吗?

张凌霄:公告发布的日期是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之所以选择在新年工作第一天发布,我认为可能有两个深意:

第一,信号意义很强。可以说,这是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渐进式发展过程中的新轨迹,体现了政府对公益慈善领域的认识越来越全面和充分,有关部门对于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态度也是利好的。在这个时候发布可能也会引起对于该政策更多的关注和解读,希望传递一个明确的有利信号。

第二,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在这个时间点发布,说明政策对于鼓励慈善捐赠、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思路是很明确的。而对于公益捐赠的合理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正可以体现出我们国家对分配公平的不懈追求和努力。

马广志:这是一次很大的突破。

张凌霄:是的。我们都知道,对慈善组织和公益捐赠者给予税收政策上的减免和税前抵扣优惠,是各国财税制度的通行规定,但一直以来,我国税收的繁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慈善捐款的发展。虽然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规定了慈善组织和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受限于税法统一原则,相关税收政策无法细化,而此次政策的出台,财税部门在重申税法的原则性规定之外,将有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落实,可以说弥补了《慈善法》立法时预留的空间和缺口,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坚强的制度保障。

税收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期待很高的问题。而此政策的出台,可以说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来的及时,也是给予慈善行业的一份开年大礼。

马广志: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都有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相关规定。与之相比,公告有哪些不同?

张凌霄:可以看到,这份公告实际上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而制定发布的。

因此,我们不能说和《个人所得税法》有所不同,而是有关部门在税法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了逐一明确,进一步统一了有关慈善捐赠的各项税收政策,将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完善了实际操作的环节,使得公益捐赠者的纳税行为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管理。

例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次政策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捐赠渠道,应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以及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根据捐赠内容的不同,例如“货币性资产、股权、房产、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不同的确定方式。

可以说,这份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的衔接,以此发挥税收激励在慈善捐赠中的作用,促进纳税公平。

“促进捐赠行为发生,提高捐赠的总量”

马广志:公告的亮点有哪几个?为什么?

张凌霄:总体来看,公告有四个亮点。首先,最大的亮点在于非货币性捐赠,特别是股权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非货币性捐赠虽然没有货币捐赠那么普遍也并非常态,但在《慈善法》明确了“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之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正成为一种捐赠潮流,也发挥着愈发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对于货币捐赠的相关制度规范已相对完善,但对于非货币性捐赠并没有太多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非货币性捐赠的价格确定以及税前扣除范围的确定,都没有明文规定。

此次政策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我们看到,不再简单套用“赠与视同销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非货币捐赠的价值评估体系,特别是在企业公益股权捐赠已经出台规定的基础之上,将股权捐赠纳入了个人所得税政策,可以说,是一种政策的完善,也是与《慈善法》有关规定的衔接。

第二个亮点,我们认为是对捐赠票据的强制性要求。《公告》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需提供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一方面是在鼓励公众能够踊跃捐赠,另一方面将起到对慈善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

当捐赠人完成捐款后能像出门吃饭索要发票那样,将索要捐赠票据形成一种习惯,必将加强对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的监管,也一定有助于慈善组织对捐赠信息的及时披露,有效减少瞒报、漏报捐款数额的情况,提高公益慈善行业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当然,这也需要接下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民政部等有关部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所有捐赠人在公开的各类信息中都可以了解到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其他相关知识,了解如何办理抵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去何处、何时、何机构、凭何证明材料办理抵扣个人所得税,让捐赠可以抵税成为一种常识。

第三个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具体的扣除方法。《个人所得税法》仅规定了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未明确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具体的扣除方法。而在《公告》中,对于公益捐赠支出具体的扣除方法,特别是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具体扣除方法,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第一,《公告》对于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可以选择在任何一种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并且居民个人可以自行决定在各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第三,《公告》对于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在分类所得、综合所得已经经营所得中进行扣除的具体时间及方式进行了明确。

第四个亮点,是对此前支出的追补扣除。《公告》发布时间虽然为2019年12月30日,但是对于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期间的公益捐赠支出,《公告》规定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提出追补扣除申请。

马广志:公告的出台,对于公益行业有什么意义?会产生什么深远的影响?

张凌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实际上是国家资助公益慈善事业的另一种方式,也是间接资助慈善组织的一种手段。捐赠的税前扣除必将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实质上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间接支出,这种支出将降低捐赠的成本,促进捐赠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捐赠的总量。

国家税收让利于公益慈善,将原本由政府支配的、用于公共服务的部分税收资源交由慈善组织来支配使用,实际上,也将考验慈善组织的专业能力和规范治理,特别是对于信息公开义务的履行,将成为慈善组织的安身立命之本。

此外,此次公告明确了只有向“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捐赠才可以抵扣,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类型可以不限,但最重要的是是否取得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捐大钱并不代表就不能再讲究“小钱”,如果说以往捐赠人会因为手续麻烦、不清楚在哪里办甚至没有捐赠可以抵税这个意识而忽略公益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那么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公众对于自己作为捐赠人的税收权益将愈发重视。事实上,慈善本就应是使双方获利的,“双赢”的捐款减免税收政策正是累积大批捐款的基础。

因此,对于慈善组织来说,未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将成为其获得公众捐赠的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而慈善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尽快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收制度,这或将成为提高捐赠人信任和长期连接的基本要求。

作者:马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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