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胡绵鹏:建议让个人公益捐赠实现“无感”税前扣除
标签:
观察  
专访胡绵鹏:建议让个人公益捐赠实现“无感”税前扣除
提要
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99号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明确了哪些事项?对公益行业的又有什么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善达网采访了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深圳市君合信财税服务机构总裁胡绵鹏。

这两天,公益圈又被一重磅政策刷屏了!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下称“99号公告”)。

“99号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明确了哪些事项?对公益行业的又有什么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善达网采访了中国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深圳市君合信财税服务机构总裁胡绵鹏。胡绵鹏拥有近二十年的财税服务经验,为上百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服务,也为壹基金、深圳市国际交流合作基金会等诸多基金会提供公益财务顾问服务。

善达网:“99号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胡绵鹏:背景就是“99号公告”的第一句话,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个人所得税法”)是2018年8月31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这也是第七次对个税法进行的大修。该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但是,这一支持公益捐赠的措施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99号公告”作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配套文件,明确了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规定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四项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及时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办理退税事宜,让捐赠人充分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善达网:具体来说,99号公告明确了哪些个人所得税法未能明确的事项?

胡绵鹏:首先,明确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捐赠人须通过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

第二,捐赠额的确定。“99号公告”明确捐赠人可以以其合法拥有的货币资金(钱)、股权或股票、房产以及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向慈善机构捐赠,对于股权、房产,明确以原值为捐赠额;其他非货币资产,以市场价格为捐赠额,比如个人将一辆状况良好的汽车捐赠给慈善机构,应当按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价作为捐赠额。

第三,明确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个人的九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扣除,具体由捐赠人自行选择。

第四,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环节(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扣缴个人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捐赠支出。

第五,明确了公益捐赠扣除限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公益捐赠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99号公告明确了不同项目公益捐赠限额的计算:工资薪金、劳务、稿酬、特许权这四项综合所得,其公益捐赠扣除限额为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四项分类所得,其公益捐赠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第六,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的扣除方法。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和合伙人,其捐赠额按照先分后扣的原则,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捐赠支出按照分配比例分配给投资人和合伙人,在投资人和合伙人计算经营所得时依法扣除。

第七,放宽了取得公益捐赠票据的时间。99号公告允许个人捐赠后,暂时凭银行转账凭证先行扣除,并规定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善达网:您认为公告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胡绵鹏: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个人的九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扣除,具体由捐赠人自行选择。因为该项规定可以让捐赠人最大限度的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能让捐赠人获得最大的抵税效果。

马广志:99号公告的出台,对于公益行业有什么意义?

胡绵鹏:考虑到收据的开具及传递到捐赠人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让捐赠人能第一时间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抵税”)的优惠,99号公告明确允许暂未取得公益捐赠票据的,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这一规定,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法律责任归于捐赠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劳务等的单位)仅承担报告义务,有效减低扣缴义务人为捐赠人申报公益捐赠扣除的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无须对捐赠人申报的公益捐赠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消除扣缴义务人顾虑,从而能使个人公益捐赠“抵税”制度切切实实落实。

善达网:对大多数人而言,个人公益捐赠“抵税”可能还是一个概念,如何更好地将其落到实处,您有什么建议?

胡绵鹏:第一、以财政部实施捐赠票据电子化为契机,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公益捐赠与税务申报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捐赠数据自动嵌入税务申报系统,让个人捐赠实现“无感”税前扣除。

第二、如短期内无法实现第一条建议,提请税务总局开放个人所得税APP中公益捐赠额数据项,由捐赠人自行填报,进一步消除扣缴义务人的顾虑,实现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切切实实落地。

作者:马广志

调查问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