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名:民法典为公益慈善发展规划全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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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名:民法典为公益慈善发展规划全新时代
提要
在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一制度满足了民事主体投身公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有助于促进国家与社会在公益领域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其中专门设立的“非营利法人”一节以及许多相关内容,都将对公益组织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和规范。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就此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作为我国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您如何看待民法典的诞生?

王名: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也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的导向性、面向未来的包容性很强,为全面深化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规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格局。在我看来,这是立法上一个极大的进步。

结合公益慈善行业而言,最早几部相关条例———基金会条例、民非条例、社团条例等,都属于政府从管理监督层面对公益组织的行政管理法规。中国公益慈善行业真正有根本大法,是始自2016年慈善法的诞生。此次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对公益组织发展和治理带来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公益组织非常有必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以促进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

记者:较之早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典有哪些关乎公益慈善的制度创新?

王名:民法通则中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第一类法人通常称为企业法人,其余三类法人称为非企业法人。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日趋多样,城市和农村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这对民法规则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有一个更为统一的制度安排。

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创设相关规则,民法典确认了非营利法人制度,堪称一个重大突破,对非营利组织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利好的制度框架。创设非营利法人类别,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在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一制度满足了民事主体投身公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需求,有助于促进国家与社会在公益领域的沟通与协作,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

我认为,将非营利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国国情。

如此一来,公益慈善的规模一下子就壮大了,可以说迎来了一个量级的改变,不仅是组织规模的增加,还有资源、人员和职能的增加。

记者:民法典中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章节和条款,会给公益行业未来发展带来哪些重要影响和规范,值得行业人士特别关注?

王名:认识民法典的重点在于发现民法的中国特色,探究其规范功能、其面对的社会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强烈的未来导向、包含在制度安排中的明确的改革取向,民法典是具有战略意义和时代特色的,它给我们未来改革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既有包容性、前瞻性,又合乎时代特征的制度框架,它定义的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把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区分开来,这一点可谓力度很大。

落实民法典的过程中,首先是要深化改革,否则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就成了一纸空文。在我看来,事业单位改革并非如机构精简、人事制度改革那么简单,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事业单位成为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民法典明确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就是非营利法人。

慈善法颁布后,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已经非常明确,之所以至今没有落地,原因很多,在今后的工作中,社会服务机构需要尽快落地。

此外,民法典第90条中提到,“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句话含蓄地指明了人民团体的改革发展方向。我认为,人民团体的大多数还是要走向合法登记,只有极少数属于特例的纳入免登记制度,人民团体的改革也要提上议事日程,不能游离于深化改革之外。

民法典的上述规范,不仅在经济以外的社会领域合理地分配了社会交往关系中的利益与风险,而且也意味着国家充分尊重社会的活力和创新。

非营利法人制度,可以说是热心公益的人们实现人生理想的法律工具。与自然人单独从事这些公益行业相比,通过非营利法人更能发挥集腋成裘、滴水成河的组织优势和资金优势,最终使更多人受惠。

记者:民法典在公益领域有哪些现实意义?

王名:民法典,是中国民事制度的根本法。编纂民法典,本身就是国家法治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的产物。饱含着14亿中国人民意愿、承载着5000年中华文明精粹、凝聚着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民法典,必将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大制度保障,成为新时代中国制度文明的重要基石。它的践行,将有力提升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民法典是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制度安排,有些组织的公益性现阶段尚未完全彰显出来,比如事业单位,但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必将日渐凸显。通读民法典,能够发现公益慈善不限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中提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也是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

对于公益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民法典进行了更为细致明晰的指导和规定,这意味着公益组织必须尽快建立严谨的法律思维,才能不断完善组织治理结构,提升组织治理能力,在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格局中争取到更广阔的前景。

可以说,民法典为公益慈善发展规划了一个全新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的达成目前还面临很多挑战,但方向和目标是明确的。

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民法典的制度安排具有里程碑性质,为全民深化改革给出了蓝图和目标,且对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非常具有建设意义。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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