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概还:我对中小慈善信托的三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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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概还:我对中小慈善信托的三点意见
提要
慈善信托不管大小,其信托目的都必须具有纯公益性;中小慈善信托的财产规模,必须和公益目的相适应;慈善信托规制较为严格,但应当有豁免制。

2023 年 1 月 6 日友成企业家乡村发展基金会、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汉正家族办公室(广州)有限公司和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联合承办“慈善信托实务发展”论坛暨《中国慈善信托实务参考》发布会在京举行。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受邀作主旨发言,以下为发言全文:

尊敬的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中国慈善信托实务参考》一书的发布会和“慈善信托发展与管理”研讨会。

高老师做成了一件我想做而没有做成的事,我相信该书的出版。定能够进一步促进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慈善信托在我国的落地和普及。

今天研讨会的主题是中小慈善信托。我发表三点意见:

一、慈善信托不管大小,其信托目的都必须具有纯公益性

2022年1231日,累计设立慈善信托1184单,金额约51.66亿。实践中,不少人对慈善信托仍然存在少误解和偏见,例如将慈善信托等同于慈善捐赠,认为有了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就是多余的; 或者将慈善信托归类于金融产品,认为慈善信托是保值增值的工具等。实际上,慈善信托是与慈善捐赠并行的一种慈善途径和方式,两者同样具有完全公益性:

1、慈善信托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其信托目的必须实质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

2、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3、慈善信托的受益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4、慈善信托终止,原则上应当适用近似原则,即受托人应当将剩余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剩余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

虽然这样,但是很多人仍心存疑虑,担心慈善信托财产被用于非公益目的。为此,去年我还做了一个内部课题,专门研究慈善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归属。

这次慈善法的修改,亦主要在这些方面作了完善。例如增加了一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同时,也严格了近似原则,明确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都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允许再回流至相关权利归属人。

二、中小慈善信托的财产规模,必须和公益目的相适应

信托公司做业务的时候,强调业务类型的选择要和能力相适应,“没有金钢钻揽不了瓷器活”。

同理,慈善信托的财产规模,要和设定的慈善信托目的相适应,既不能财产多而目的小,也不能财产少而目的大。

我关注了一下,备案的慈善信托规模最小的是0.1万元,也就是1000元,总共6单。其中一个慈善信托目的是将信托资金用于农业种植、农业养殖、农村道路建设、农村配套设施完善、农业产业发展。如果后续没有追加财产,我认为要开展后评估,达不成公益目的就应当差评。

三、慈善信托规制较为严格,但应当有豁免制

《信托法》总则中提到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的分类,最近有人感到难以理解。

实际上,信托按信托目的是否具有公益属性,分为私益信托、公益信托。为此,研究信托法修订时,我建议将其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益信托、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同时,明确私益信托包括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也就是说,私益信托有两类,一类是民间都可以开展的民事信托,无须接受金融监管,所设立的信托也无须登记或者备案。另一类需要接受金融监管的营业信托,受托人有特别规定要求,信托产品需要登记等。

对此,我建议慈善信托依照私益信托,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需要到民政部门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信托;另一类是不到民政部门备案、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信托。当然,为了避免用词上的混乱。

可以用公益信托的概念,即把公益信托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到民政部门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信托;另一类是不到民政部门备案、不享受税收优惠的公益信托。对此,研究信托法修订时,我建议保留公益信托一章,并赋予其比慈善信托更为宽泛的规定,例如允许:信托财产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给公益余额信托、慈善先行信托、家族慈善信托等留下发展空间。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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