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正猛再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要“去企业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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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正猛再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企业慈善基金会要“去企业化”吗?
提要
近年来企业慈善基金会快速发展,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突出特征和喜人景象。而前几年出版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著,几乎没有在“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途径”相关论述中提及企业慈善基金会。

在十天前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举办的第七届“西湖论善”上,我作了《多维履责 高格行善——试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发言,我表述的主要观点是,企业要立体多维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高格向上从事企业慈善公益。其多维履责指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由多方面内容构成,是多维的、立体的。以阿奇·卡罗尔1983年提出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裁量四维责任在实践中和学术界广为接受。

  今天我要再说说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话题。我认为全面认真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要认识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基本关系。我想起了东汉魏朗《魏子》的一段名言:“源静则流清,本固则叶茂,内修则外理,形端则影直”。四句话刚好可以借用来对应四个方面作个比拟。试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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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固叶茂——处理好企业的经济责任与履行其它社会责任的关系。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自这个命题出世以来,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其最大的争论是企业以什么为责任,企业要不要履行社会责任。从上世纪30年代和60年代的两次著名论战的一方,到上世纪70年代诺贝尔奖得主、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都认为如果公司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还要承担其他社会责任那将彻底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对这个问题,应该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理论的动态演进,认为需要履行社会责任逐步形成广泛共识。国际上早已经制订了《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契约》,我国将企业社会责任写入了《公司法》,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只有一句话可言:“那是必需的!”

  2008年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中央领导人说:“只有把看得见的企业技术、产品和管理,以及背后引导他们并受他们影响的理念、道德和责任,两者加在一起才能够构成经济和企业的DNA。”说得非常生动和精辟。这里的“两者相加”,其实就是企业追求利润的“自利而不害”和企业关注社会、贡献社会的“利他以自利”两种使命的相加、两种境界的递进。

  亚当·斯密既写过《国富论》,主张市场公正获取赢利;也写过《道德情操论》,讲求伦理、道德情操理念。过去有人认为,《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两本书的理论假设是斯密悖论。其实用系统的眼光来分析,这两本书的理念是不矛盾的,成书早于《国富论》17年的《道德情操论》开篇就写道:“人,不管被认为是多么的自私,在他人性中显然还有一些原理,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使他人的幸福成为他的幸福必备的条件……”。可见,企业自利与利他是企业分层级的追求,是可以相互衔接的。本固叶茂,树根强劲,树叶才能茂盛;而叶子茂盛,更展示树的功用和形象。

  现在倒是更需要厘清另一个极端的认识,就是一味、孤立地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以至于不把企业的自身发展、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当作企业的第一位的、最重要的任务;或认为企业可以超越自身能力来履行社会责任。这些都是矫情之论,有违常理。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了问题。“本固则叶茂”,不难理解,发展是硬道理,企业发展了,才有可能存续,才有实力承担社会责任、回报社会。企业自身健康发展、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是企业的基本责任,是企业一切事务之“本”,是企业承担其他社会的基本前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关于这个问题的表述是,“上市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非常精准、明确。企业经济责任,处于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结构的最底层,占据最大份额,是支撑、是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企业家爱国有多种实现形式,但首先是办好一流企业,带领企业奋力拼搏、力争一流,实现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发展。”

   “树坚不怕风吹动,节操棱棱还自持!”明朝于谦的明志诗《北风吹》中这两句诗,可以形象地借喩企业的自身发展与多维履责、高格行善的关系。

  二、内修外理——处理好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责任与外在责任的关系。

  斯泰纳、加洛等人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两分法,即企业的内在责任和企业的外在责任。也是一个很好的逻辑分析角度。内在责任基本包括了企业的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的主要方面,外在责任则主要指企业从事社区公益、慈善奉献活动。从责任约束的角度说,前者是企业必尽、应尽责任,后者是企业软约束的自由裁量责任。企业要全面地履行社会责任,就要“硬”“软”兼施、内外兼修。

  首先,企业履行内在责任是履行外在责任的先决要求。企业除了获得利润这个“天职”之外,其法律责任也属于基础责任,包括诚信经营、照章纳税、保护环境、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只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底线,企业还应该遵守社会共识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伦理责任是人们所惯常理解的社会责任,也是企业最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期待或受抱怨的社会责任。这些方面都是企业首先要履行好的责任,如果先决要求都做不到、做不好,这比企业不从事或少从事公益慈善,危害更大。道理很简单,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陈方若说得很形象:“如果企业所赚的钱本身就是通过不安全的食品,或以污染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为代价换来的,拿这些钱来做所谓的‘慈善’或履行所谓的社会责任,就是本末倒置了。”

  其次,企业履行慈善公益外在责任是履行内在责任的有力提升。因为慈善公益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高形式、最高层级,“慈善事业是所有事业当中最高贵的事业”(托马斯?蒂尔尼等《从梦想到影响:一流慈善的艺术》);同时,慈善公益回馈社会、奉献爱心,其捐赠、项目、活动更易为外界“看得见、摸得着”。出色履行企业慈善责任,对企业履责大大“加分”。近代企业发展史上,张謇、卢作孚创办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内修外理”典范。卢作孚说:“我们做事有两重目的,第一是自己尽量地帮助事业;第二是要求事业尽量地帮助社会。我们到了何处,便好到何处。”那时,虽然还没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但他们做得很全面,达到很高境界。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南通考察强调:“我这次专门来南通博物苑,了解张謇兴办实业、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在当时内忧外患的形势下,作为中华文化熏陶出来的知识分子,张謇意识到落后必然挨打、实业才能救国,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提倡实干兴邦,起而行之,兴办了一系列实业、教育、医疗、社会公益事业,帮助群众,造福乡梓,是我国民族企业家的楷模。”

  新湖集团早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元年”,便确立了“财富共享才最有价值”发展理念,并且明确诠释了内涵:“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要讲求社会效益;在遵循市场竞争规律的同时,要讲求与政府、与其他企业的双赢、多赢;在企业不断取得成功的同时,要讲求回报社会:在实现企业价值的同时,要讲求员工自身价值的实现。”这个内涵诠释基本涵盖了现在通行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表述。多年来,新湖集团笃行社会责任的内外兼修,毅然坚守。初心不忘,守法律、遵道德、讲诚信;矢志不渝,做公益、行慈善、献爱心。企业持续展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三、源静流清——处理好在履行慈善责任上企业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关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指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第三次分配,在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中第一次提出作为分配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志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自主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派,它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第三次分配主要是对前两种分配的补充,对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和公平有重要意义。

  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从目前现实情况看,最主要渠道、途径是通过企业慈善基金会。近年来企业慈善基金会快速发展,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突出特征和喜人景象。而前几年出版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专著,几乎没有在“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途径”相关论述中提及企业慈善基金会。探究企业慈善基金会与企业、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课题。

  企业基金会与企业在法律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独立的法人机构,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曾经有资深公益记者采访我,提问两者之间的“正确关系”如何处理,或者说,企业基金会如何做好“去企业化”,我当时说,不错,两者确实是在法律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独立的法人机构。但也许我们基金会成熟度还不够高,我觉得不应该提“去企业化”。理由起码两条,第一,企业成立基金会的本意,是为了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慈善责任这一块工作。不“去企业化”,是不忘初心;第二,作为非公募基金会,其资金几乎都来自企业。像新湖有时甚至是基金会先筹划公益项目,再向企业“申请”资金,关系很密切。

  现在我更认为,只要严格执行《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把握了底线,就不应该机械地去搞“去企业化”。这条规定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处理“关联关系”的原则,一切理论的研究要服从法律规范。

  在履行慈善责任上企业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关系,我个人多年实践中体会——

  一是“依托”。作为非公募企业慈善基金会,企业注定是基金会的资金来源。“源静则流清”,慈善责任源自企业,企业是基金会的发起人,基金会是企业实现社会责任的一种途径选择。基金会就是要背靠企业强大的资金支持。新湖慈善基金会成立这几年来集中力量参与国家脱贫攻坚伟大战斗,办成几件比较起眼的公益项目,这首先是因为新湖企业确定了大战略、安排了大资金,仅属下新湖中宝就分别在2017年、2020年两次作出决议,出资两个一亿元,重点投向脱贫攻坚。

   二是“担当”。基金会为主承担好企业社会责任的慈善责任这一块责任。像新湖从公司成立起就开始进行慈善公益,2018年成立新湖成立新湖慈善基金会,就是为了更专业地、专心地担负起企业慈善公益这一块社会责任。我曾用“合作”、“运作”两个词来概括成立基金会前后的不同。过去企业做公益主要是捐款,但多数也不是一捐了之,而是与其它公益组织合作。现在有了专门的基金会,自己要运作项目。过去合作同时有运作,现在运作同时有合作。成立基金会了,拉起组织了,设立专人了,就要把慈善公益做得更出色,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树起一根大柱子。

  三是“融合”。基金会与企业战略、企业文化融会贯通。新湖慈善基金会就是存续新湖文化的基因、流淌新湖理念的血液。

  四是“协调”。为了更好地推进慈善公益事业,企业与基金会两者有畅通的协调机制。基金会迅速领会企业的公益意愿,企业有力助推基金会的工作实施。

  五是“区隔”。如果说“去企业化”,仅是指基金会运行同企业的生意分开、区隔那是对的。我主张公益要做得纯洁。当然这个“纯”,不是自我标榜情怀高,而是指做公益不与企业自身生意挂钩,公益风帆下不搭载任何买卖,不借助慈善来做产品行销。不然,就低俗了。公益同生意完全区隔,企业是企业,公益是公益。当然,如果做社会企业,那是另外一个命题。

  四、形端影直——处理好笃行慈善公益与树立企业形象的关系。

  “形端则影直”。慈善公益作为企业重要的“外在责任”,是企业的重要之“形”。我们主张企业公益慈善以“价值主义“为内在驱动,不赞成”工具主义“为驱动,“影“是形的自然投射,要把功夫下在塑“形”之上。要运作好“形”,为企业创造好的“影”响。

  做慈善公益诚然不讲功利、不计回报,但慈善公益做好了,“客观上”会为企业形象加分。国内外社会责任研究专家均认为:做好企业的慈善公益“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评价,提高顾客满意度和顾客忠诚度,从而提高企业价值和市场地位”(刘凤军等《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企业的慈善公益被认为是真正的CSR行为时,能够“建立正面的声誉资本”(戈弗雷)。

  泰戈尔有一首哲理诗明晰地表达了这个“哲理”:“一旦贡献/成为圆满的真实/“美”的形象/便清楚地显示!"

  慈善公益如何算“形端”呢?很巧,早年读过的明朝袁了凡慈善专著《了凡四训》中“积善之方”篇写了行善的十个“辩证关系”,其中有一个专门写行善的“端曲”。他说:“纯是济世之心,则为端;苟有一毫媚世之心,即为曲。纯是爱人之心,则为端,有一毫愤世之心,即为曲。纯是敬人之心,则为端;有一毫玩世之心,即为曲。”时隔几百年,基本标准仍然可行。当然,当今时代,做好慈善公益,还要讲艺术、讲创新、讲高效,与时俱进,打造高“端”。

  新湖秉持公司发展理念,公益路上,心存志,行久远,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2019年底,浙江省慈善联合总会会长、浙江省原副省长陈加元亲临观看新湖集团25周年“慈光益彩”慈善晚会,赋诗点赞:“庆生晚会看新湖,溢彩慈光满眼殊。二十五年成大业,八千里路济悬壶。因为仁者心无碍,常爱他人德不孤。坚守初衷行久远,善通天下见真如。”

  “大凡治事必需通观全局,不可执一而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清朝钱泳《履园丛话》的话,昭示我们要全面、系统地把握事物辩证关系。“穷理以致其知,反躬以践其实”,我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也要辩证地处理相关关系,认识正确,行动给力,做出成效。

来源:新湖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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